*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与法律规定不符)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外资委、市工商局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2月2日 厦府办〔1994〕综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计委、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厦门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
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外商投资,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直接登记适用范围。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项目,凡是在我市审批权限内、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外汇能自求平衡、租购通用厂房或利用现有企业剩余厂房发展生产、不增加外部配套条件的项目,均可直接到市工商局或投资项目所在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基建用地的,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请后,即发给《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厦门市外商投资直接登记申请表》和《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范本及《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范本。投资者按要求填写后,随附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的有关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投资者申请直接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3、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