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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劳动局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厦就业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劳动局关于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厦就业管理的通知
 (1994年11月21日)


  为了加强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管理,保护就业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劳力〔92〕45号文、公安部公建字〔92〕144号文、劳动部〔94〕102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已应聘受雇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从12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厦门市劳动局申请补办就业证。
  2、今后用人单位在招聘台、港、澳人员时应向厦门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尔后凭就业证向厦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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