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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职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干部、固定工,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自找单位或自谋出路,三个月期满,企业可予以辞退。
  第十条 对于未被聘用的原干部、固定工,企业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安置:
  (一)组织职业培训,进行转岗或再上岗;
  (二)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安排;
  (三)对老职工可采取离岗不离厂,厂内退休退养办法进行安置。
  按上述办法无法安置的,可到劳动或人事部门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登记,重新推荐就业。同时鼓励这些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按岗定酬、易岗易酬。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依法自主确定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方案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劳动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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