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上位法已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
 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 厦府〔1994〕综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 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第五条 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