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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七条 市社保中心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按安全、有效的原则,应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增值营运。基金增值所获收益不计征税、费,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为:
  (一)银行储蓄存款;
  (二)购买国库券以及地方政府、银行发行的债券;
  (三)委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二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参加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单位的工资、离退休费和职工、离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实计提基金的基数以及支付的离退休费。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缴纳欠缴额2‰的滞纳金。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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