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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凡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电力、高速公路、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大型隧道、桥梁等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资投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其金融业务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者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以适当放宽产品内销比例;
  (七)企业产品涉及出口配额的,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争取优先获得出口配额;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分行业、分区域有特别优惠的,按分行业、分区域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其主要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配套,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外商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有关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一九九四年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业
  公路、桥梁、地方铁路、港口码头设施建设经营
  飞机购租
  大型修造船
  2、能源工业
  大中型火力发电及相关输变电工程
  3、供配水工程
  提引水工程
  供水工程
  4、三废处理及综合利用
  中水利用工程
  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垃圾处理场
  二、机械制造、电工设备及冶金行业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
  高档摩托车主要零部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工程机械及配件制造
  高性能多功能搬运设备及配件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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