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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30日 厦府〔1994〕综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办法,定期编制《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作为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厦门市引进外资实行大、中、小项目并举,港、澳、台、侨、外都欢迎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类型的项目,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较新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加出口,以产顶进或经济联动性强,能迅速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
  (三)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
  (五)改造现有国有工业企业项目;
  (六)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
  (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业项目;
  (八)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获得项目建设用地及有关建设生产外部配套条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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