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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
 《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 厦府办〔1994〕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肉、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实行差率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发〔199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特区价格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肉、蛋、蔬菜等副食品的主要品种实行差率管理。
  一、管理的具体品种和差率
  1、品种。
  暂定19个品种,其中:鲜猪肉4种,即鲜背脊肉、鲜瘦肉、鲜腿肉、鲜三层肉;冻猪肉4种,即冻背脊肉、冻瘦肉、冻腿肉、冻三层肉;蛋1种,即鲜鸭蛋;蔬菜10种,即由市蔬菜公司根据不同季节和蔬菜上市情况确定10种当令大路菜。
  2、实行差率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的作价原则。
  (1)鲜猪肉。鲜统肉以当日市场中等活猪(指出肉率在72%以上)收购价(如今年八月中旬每50公斤毛猪420元),按毛白差率43%(含批零差率15%)测算出鲜统肉零售价。各部位即鲜背脊肉、瘦肉、腿肉、三层肉以鲜统肉零售价为基价,分别乘以180%、160%、125%、105%的差率,作为各部位最高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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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品种|鲜 统 肉 价 |部位差率| 最高零售价  |
|----|--------|----|--------|
|鲜背脊肉|        |180%|统肉价×部位差率|
|----|        |----|--------|
|鲜瘦肉 |毛猪收购价   |160%|统肉价×部位差率|
|----|  ×     |----|--------|
|鲜腿肉 |(1+毛白差价)|125%|统肉价×部位差率|
|----|        |----|--------|
|鲜三层肉|        |105%|统肉价×部位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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