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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18日 厦府〔1994〕综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 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 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 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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