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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拍卖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市交通局在组织经营权拍卖时,应于拍卖30日前在《厦门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写明拍卖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及报名申请时间。
  公告期间,市交通局应为公众提供下列资料:
  (一)拍卖应买人的资格和条件;
  (二)拍卖方式;
  (三)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按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参加拍卖的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拍卖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批准参加拍卖者,按拟购批数缴交按金后,领取应买人资格证书和应价牌。
  按金数额由市交通局确定。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拍卖的,参加拍卖的人员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居民本人。因故未能参加者,可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的底价由市交通局确定。公开拍卖的底价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开始时公布;投标拍卖的底价在开标时公布。
  底价在公开拍卖开始前或投标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公开拍卖的应买人以经营权单价举牌应价。最高应价者取得经营权。
  第十三条 投标拍卖的应买人应按规定时间将标书密封送达指定的地点。市交通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召集有关部门和应买人当众开标,经营权由高于底价的最高应价者取得。
  第十四条 拍卖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主持人、笔录人和买受人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应买人参加拍卖未取得经营权的,按金予以退还。应买人在拍卖中取得经营权的,按金可用于冲抵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六条 拍卖成立,买受人应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签订《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第三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于一部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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