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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八条 出租小汽车的其他违章行为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和《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路检路查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以罚款的,由被处罚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部门缴纳罚款。
  第六十条 罚没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没款收据,并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六十一条 行政工作人员在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管理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通过公开拍卖或投标拍卖方式有偿获得。
  在以下条款中,除明确指出公开拍卖或投标拍卖外,统称拍卖。公开拍卖或投标拍卖中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购得者统称买受人。
  第四条 凡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参加拍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权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权的拍卖

  第六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拍卖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领导协调下,由市交通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拍卖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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