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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的通知
 (1994年7月9日 厦府〔1994〕综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内联单位调进人员户口迁入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联单位调进人员申报常住户口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更多的内地企业到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研究,拟对内联单位调进人员户口迁入条件进一步放宽。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内外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委托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的,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特大型企事业、集团公司等在厦设立的办事处或联络处,可根据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申报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的人员的常住户口。
  二、内联企业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科研单位二十万元以上),可直接由企业根据各自人才需求情况自主择才,申报解决其内地一方派出或引进相对稳定人员的常住户口。
  三、上述申报常住户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厦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2、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控制在六十周岁以下;大学(大专)毕业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控制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中专(高中)毕业的,年龄控制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对属专业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由内联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转公安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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