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与现行规定不符)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税务局关于
《厦门市内联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9日 厦府〔1994〕综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内联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内联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一、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新办的内联工业、交通运输、新型材料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对新办的非生产性内联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在厦门不动产投资达500万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内联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六、内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办法。一律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
七、经营外贸业务的内联企业,其自产或购进的出口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八、对科研单位开办的内联企业取得的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