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明文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建勤费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厦府〔1994〕综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闽政〔1992〕综338号文《关于实施“先行工程”加快公路干线建设的决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有关做法,经研究,决定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和建勤费。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免范围
1、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凡在我市入户的各种新购机动车辆(包括转藉入户车辆),均应一次性缴纳车辆增容费;凡使用本市牌照的各种机动车辆和外省调驻本市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车辆建勤费。
2、军事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武警、救护车辆及经征费部门按规定核准免征的车辆,可免征增容费和建勤费。
二、征收标准
1、增容费
新购置的车辆,按购车价(即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计费价)的5%计征;旧车转藉入户的车辆,按购车价(解释同上)的3.5%计征。
2、建勤费
(1)客车类:十座位以下(含十座位)每辆每年征收500元,十座位以上每增加一座位递增25元。
(2)货车类:一吨位以下(含一吨位)每辆每年征收500元,一吨位以上每增加一吨位递增250元。不足一吨位按一吨位计征。
(3)柴三机、后置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每辆每年征收250元。方向盘拖拉机按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比照货车标准计征。
(4)边三轮、两轮摩托车每辆每年征收150元,轻骑摩托车每辆每年征收100元。
(5)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比照货车标准减半计征。其他专用汽车按核定吨位比照货车标准计征。
三、征收管理
车辆增容费、建勤费征收工作由厦门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管理。车辆增容费由厦门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车购办”)代征代缴。车辆建勤费由厦门市公路局代征代缴,厦门市交警部门协助把关,具体征收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