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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安办《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全年无发生特大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起数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2‰。
  3、全年无火灾,无重大火险隐患。
  4、全年无重大破坏事故,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
  5、做好内部职工稳定工作,全年无发生罢工、群体性闹事事件。
  6、全年职工犯罪率不超过1‰,违法人数不超过2.5‰。
  7、招收外来工按规定向公安、劳动部门申报办证,办证率达95%以上,管理措施落实。
  8、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9、企业具备自防、自卫、自救的能力,重点要害部位的技防覆盖面达到90%以上,人防、物防措施基本落实。
  第一年考核合格者,由区县政府颁发《合格证》,连续两年合格者,由市政府颁发《合格证》,连续三年合格者,由市政府授予“创安”活动优等单位,并给予通报表彰。
  三、工作措施
  1、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三资”企业“创安”活动的领导,组织外资(外经)委、公安局、劳动局、工会等部门明确分工,协同动作,从抓宣传发动入手,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加强检查监督。各级创安办要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创安”活动开展。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安”的目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积极组织实施,狠抓落实。要认真查找漏洞,整改隐患,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完善奖惩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的,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知限期整改或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区和“三资”企业周边的治安整顿,严厉打击侵害“三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协同“三资”企业组织治安联防,努力改善外部治安环境。
  4、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向“三资”企业提供服务,帮助解决安全生产和治安方面的问题,共同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电台、电视台、报社应给予大力支持配合,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创安”活动的目的、意义,宣传“创安”活动益在企业,利于社会,造福厦门。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推动“创安”活动在我市“三资”企业广泛、深入、扎实、循序、有效地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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