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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安办《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创安办
 《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24日 厦府〔1994〕综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创安办《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三资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更好地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护外商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三资”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创安”活动要延伸、拓展到“三资”企业,重点解决“三资”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意识薄弱,劳资纠纷突出,盗窃案件较多的治安“热点”问题,努力净化投资环境。为了使“创安”活动在“三资”企业广泛、深入、扎实、循序、有效地开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和“三资”企业特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目的、要求
  要通过开展“创安”活动,使“三资”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员工的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外部治安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使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
  要求:一是要明确总经理负企业内部安全的责任,并指定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具体抓安全保卫;二是积极倡导企业自防、自卫,要建立一支精干的保安队伍,承担企业的守护任务;三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四是要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外资委、公安、消防、劳动、工会、外商协会)备案,并随时接受检查监督;五是要建立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加强预防工作。
  二、“创安”考核标准
  1、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管理人员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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