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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所有的经营性收费,都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无证经营性收费和不符合本规定的经营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物价检查机构检举、揭发。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经营性收费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经营性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配合物价主管部门管好经营性收费。
  第十三条 本市现行有关经营性收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物价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从事收购、销售商品和收取费用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 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受厦门市物价检查所的委托配合各物价检查所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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