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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厦府[1994]综105号)之附件《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通胀时期出台的个别限制性、临时性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19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 厦府〔1994〕综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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