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重大决策或措施,需要制定法规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
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三)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制定规章还必须遵循厦门市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授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市法制局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和计划)草案。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于规划或计划年度起始前一年的十月底以前,将需要制定的规章和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报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制定规章建议书》和《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三)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对策;
(五)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拟报送时间。
法规草案需要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九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项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后,编制规划和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