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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失效]

  (六)其他重大决策或措施,需要制定法规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三)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制定规章还必须遵循厦门市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授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市法制局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和计划)草案。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于规划或计划年度起始前一年的十月底以前,将需要制定的规章和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报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制定规章建议书》和《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三)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对策;
  (五)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拟报送时间。
  法规草案需要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九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项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后,编制规划和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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