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1994年3月28日 厦府〔1994〕综0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其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应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是指:一是通过调价备案制度,监测其价格走势,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二是必要时对其中的部分品种提价行为进行审核,并视情况进行适度干预。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监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具体种类为26项,具体详见附表。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将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县级地方政府也有义务按要求向市政府及市物价局报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监审的调价备案与审核制度
凡列入监审种类中属县级地方政府定价的项目,在价格调整同时,必须向市物价局备案;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在调整价格时,必须于调价前5日向市物价局备案。备案内容与下述申报审核的内容相同。
在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出现异常情况时,价格管理部门可对其品种的调价幅度,调价的间隔时间和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调价幅度进行审核。需要审核的品种和需要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由市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对实行审核的品种,其调价申请由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须报请审核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及调价的主要理由。
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对原定价部门和企业的申报要在规定时限(10日)内给予明确签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