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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为城乡居民介绍家庭劳务人员;
  (五)为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培训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六)指导劳动力供求双方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外地劳动行政部门或驻厦办事处在厦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建档立卡,掌握其就业动态;
  (二)负责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的务工手续、有关证件进行审验;
  (三)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法纪教育;
  (四)协助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劳动争议、处理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
  (五)收集和传递劳务信息,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招工、退工工作。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八条 用工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招聘,须持有招工简章及用工单位证明。
  本市城镇求职者、外来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须分别持有《劳动就业手册》、《厦门市外来劳动力务工证》。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行政部门缴交管理费的标准按省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按国家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接受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合格的继续开办,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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