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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象屿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2日 厦府〔1993〕综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象屿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保税区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下设保卫部门(以下简称“保税区保卫部门”),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入出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公安局的指导。
  第三条 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人员入出管理

  第四条 外国人入出保税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或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已在我国各签证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外国人,需要进入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委会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本市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特定签证后,入出保税区。
  第五条 已在我国各签证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入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委会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华侨凭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住国《永久居留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港澳同胞凭本人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台湾同胞凭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六条 国内人员入出保税区,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凭《保税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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