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的通知
 (1993年10月27日 厦府〔1993〕综7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厦门市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城乡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发展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对残疾人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两级残联组织,凡有编制但人员未配齐的,要在今年年底前给予充实配齐。残疾人比较集中的镇、街道,可依据残疾人数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残联及同安县残联从明年起实行经费预算单列。
  二、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全市各行业各单位要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厦门市实施意见,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或缴纳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有条件的企业,要鼓励多安置残疾人。要表扬一批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保障残疾公民的劳动权利。
  三、解决残疾人的配偶及子女落户问题。对残疾人结婚已满三年以上,其子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二周岁的,由残疾人提出申请,并以市残联严格查核,报市公安局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婚姻,对弄虚作假,借残疾人婚姻达到落户目的的,户政部门可将其户口退回原地。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免照顾政策。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信贷、工商与税务管理、企业技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政府扶持福利企业生产所提供的周转资金,有关部门要予以跟踪检查,以确保维护残疾人生产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的经营权不得随意或变相转让。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事业,不得用于发奖金。
  五、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残疾人住房困难的问题。市政府在每年解决住房特困户时,对同等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对残疾职工要给予照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