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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1993年10月22日 厦府〔1993〕综257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1993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50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30元。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补助范围:
  户月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我市城市居民。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子女户口中。
  持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属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1、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对象,指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户。
  2、家中有在职人员的非民政对象。
  第四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凡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户主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家庭中的在职人员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对其家庭其他成员的实际经济收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核实审批补助;单位无法补助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补助;主管部门无法补助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申请表转送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对象领取补助满半年,需要继续补助的,应重新申请。非民政对象领取补助,应每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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