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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

  (四)凡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在厦门,原单位已交付建房补助款给房屋所有权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购房时可从售房款中扣除。
  (五)未领过房屋修缮费的退休干部可按闽人福〔80〕92号,〔80〕闽财事字第166号文的精神办理,即“每个退休干部按500元提取”,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支付。
  第六条 办理售房
  (一)售房单位认为产权清楚,手续完整,无产权纠纷的住房经县一级以上(含归口)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房改办备案,并向房改办购买统一印制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即可按本规定的售价自行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中央、省属、外地驻厦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报市房改办批准。
  除上述以外的单位报市房改办批准。
  (二)售房单位必须在售房后三个月内凭计委立项书、红线图、建筑执照、房屋竣工图纸(或单位购房合同),售房批准书及购房者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交款发票,户口簿,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购房者直接凭“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交款发票,户口簿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证后,方有法律效力。
  经产权登记审核,发现售房单位少收房款的,房管局直接向购房者收取其差额部分。
  第七条 售房单位出售旧公有住房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修。严格禁止使用公款突击装修。
  第八条 职工或居民凡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除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之十的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外,未住满五年的也不准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如有发现,原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退还原购房款。
  第九条 凡以综合造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享有全部房屋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须付清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住满三年后,方可出租、抵押、转让。未付清购房贷款或虽已付清,但未住满三年要出租、抵押、转让的,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价收回。如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按有关规定由银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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