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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且与现行政策不符)

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1993年9月4日 厦府〔1993〕综234号)

  第一条 为适应价格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发展,增加有效供给,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立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宗旨:源于企业,用于生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使用,滚动发展;促进生产,保障供给;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凡属本基金征集对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按以下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征集:
  1、地方财政每年用于“菜篮子”工程的预算拨款。
  2、外来劳务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从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办理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除外)。
  3、住宿在宾馆、酒店(含三资企业)、旅社、招待所的旅客,按旅游涉外酒店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每人每天征收二美元、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每人每天征收一美元;住宿在其它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的旅客按套房的每床位每天10元,标准客房每床位每天5元、统房每床位每天2元征收。
  4、因建设需要征用蔬菜用地,根据省府〔89〕176号文规定,按每亩2.5万元,向建设单位征收新菜地建设资金。
  第四条 基金按以下办法征集:
  1、每年财政预算内的安排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市基金办。
  2、外来劳务人员按厦府〔91〕综067号《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和厦府办〔93〕074号《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劳动局及其授权的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从交纳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上交市基金办。
  3、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由市物价局征收上交市基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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