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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金融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行拨给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2、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3、最近三年的年报;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或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金融机构的组织章程;
  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5、最近三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合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本章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须附中文译本。

第四章 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当在保税区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现汇帐户。保税区内企业的一切外汇收支均应经过区内现汇帐户办理。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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