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意见[失效]

  5、省属外贸公司厦门分公司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程序。按省经贸委、省外管局闽外经贸计字〔92〕063号文办理,兑现人民币补偿金的程序,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汇留成管理
  1、为保证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完成,必须坚持“先上缴、后分成”的原则,各外(工)贸公司必须根据市经贸委〔1993〕厦经贸计363号文的规定完成下达的九三年低限无偿上缴中央外汇基数。
  2、由市外汇管理局、市经贸委共同负责监督、考核出口企业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市经贸委下达的低限上缴基数的出口企业,在年终可由市经贸委和市外管局根据考核情况通知企业将其现汇帐户的外汇结汇上缴或买汇上缴。
  3、要加强对现汇帐户的管理。各开户行、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公单位现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对公单位现汇帐管理实施细则》。特区内对公单位的贸易和非贸易现汇收入,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的结汇比例结汇上缴,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分成比例,开户行不得从出口收汇中直接扣汇还贷、扣汇还周转金,截留中央外汇。在办理外汇收支时,开户行应在授权范围内严格审查各种单证,超过授权范围的外汇收支,应经市外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各开户单位应在《现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外汇收付,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帐户。
  4、开户单位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应及时收回,并办理结汇、核销手续,要严格结汇纪律,防止出口不结汇、推迟结汇和境外截留外汇。各开户单位要对历年来逾期未收汇和未核销情况作一次认真的清理,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收汇率和核销率,保证国家外汇收汇不受损失。
  三、认真执行留成外汇限期使用办法
  1、今年六月底以前的贸易留成外汇(包括留成现汇和留成额度),使用期限到九月底,从七月一日起新拨入的贸易留成外汇,自核拨入帐当月起,使用期限为六个月,超过使用期限的贸易留成外汇,可由人民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调剂市场加权平均价收购。
  2、各创汇单位要加强对外汇资金的管理,加速外汇资金的周转,提高外汇使用效益。留成外汇限期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
  3、对非贸易留成外汇实行计划用汇管理。留成单位按国家下达的非贸易用汇计划留用,超出用汇计划的部分实行贸易留成外汇限期使用办法。本市各非贸易创汇单位应按年分季(今年只报下半年),向市外管局编报外汇收支计划,由市外管局按规定批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