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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意见
 (1993年8月23日 厦府〔1993〕综21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保证我市重要物资和技术进口以及偿还外债等外汇需要,维护正常的外汇秩序,稳定我市的外汇市场,保证我市外汇收支的正常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好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兑现人民币补偿工作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件规定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30%的比例和有关要求,凡承担我市上缴中央外汇任务的市属外(工)贸公司,省属、中央属厦门分公司必须完成上缴中央外汇任务。
  2、今年五月份以前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仍由市经贸委继续负责收购并兑付补偿金。今年六月份以后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市人民银行负责收购并兑付补偿金。
  3、市属外(工)贸公司和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中央属、省属厦门分公司的计拨上缴程序,仍按〔1991〕外经贸计发125号文的规定,维持现行做法不变。市外管局应于月后十八日向上缴单位开出“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兑现人民币通知单”。上缴单位持“通知单”到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进帐手续。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凭市外管局出具的“通知单”,通过票据交换,不迟于次日将应付的补偿款项划转入上缴单位开户行的人民币帐户中,各开户行不得压票、推迟进帐或截留上缴单位的补偿金。
  4、中央各总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程序,按〔1992〕外经贸计发68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93〕汇综函字第94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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