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5日 厦府〔1993〕综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今年来,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物价问题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现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加强物价宏观调控,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现状,提出下半年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意见。
一、实行专项商品储备制度,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多年来我市粮食、商业等部门在存储物资、保障供应上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调节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于粮、油、冻肉、鸭蛋、绿豆等重要商品仍必需建立足够的储备。
二、对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副食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鉴于上半年我市物价上涨幅度较高,下半年燃料、水、电、公交等公用事业及教育等价格集中出台,势必推动下半年我市物价水平的进一步上升。为此,国有商业企业应继续发挥平抑市价的作用,年内对粮、油、肉、蛋、蔬菜等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价格的调整应事先报商市物价局同意。其中蔬菜按市原定差率控制,在淡季必要时对豆制品实行最高限价。在市价格调节基金尚未筹集并发挥作用前,市财政应增拨资金,以补贴必要的储存费用,增强国有企业调控市场的能力。
三、对所有的商品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对国家仍实行价格管制的生产资料,且我市已实行并轨的,坚决取消又重新出现的同种商品二种价格的不合理现象,对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农药、农用薄膜、进口种子实行最高限价以保护农民利益,对已放开的商品价格按行业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价格协会,制定行业协调价,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