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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政府规章代替)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1993年7月28日 厦府〔1993〕综183号)

  一、凡捐资创办或资助厦门市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与学校教育有关的其它设施,以及各种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教育基金;凡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基金会组织发动的尊师重教的捐款,均可依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对上述捐资范围的表彰奖励办法如下:
  1、凡捐资单位(团体)或个人均由接受捐资单位记载入册,颁发捐赠证书。
  2、凡国内公民个人捐资累计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以下者,由市教委、市教育基金会报请市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3、凡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资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以下者,由市教委、市教育基金会报请市政府授予“捐资办学尊师重教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旗。
  4、凡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含三资企业)累计捐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由市政府授予“捐资兴学尊师重教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匾额。同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表彰、奖励,并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捐资额分别颁发铜质、银质、金质奖章。
  三、表彰对象由受捐赠单位向市教育基金会申报、表彰所需费用(奖牌、匾额制作费用)由受捐赠单位支付。
  四、凡捐建校舍、设立基金者,允许以捐赠者的意愿命名楼、校、基金名称。
  五、市政府决定在岛内风景区建立“捐资兴学尊师重教”荣誉碑坊,凡捐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团体)、个人将在碑上刻载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所捐赠金额。
  六、做出重大贡献的捐资单位和个人可礼聘为市教育基金会或学校的荣誉职务,其亲属在我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入学可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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