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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办法[失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委办局人员和专家若干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有关专业专家若干人组成。市经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主持专业评审小组项目的复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主管部门申报,由经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
  (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专业分类报送市经委行业专业评审小组复审。
  (三)由市经委行业专业评审小组,根据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奖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后,向市评审委员会报送候选名单。
  (四)由市评审委员会对各行业专业评审小组复审推荐的项目,进行认真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初审和复审都必须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

第四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所申报的项目审定后,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以书面的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无异议的项目即可授奖。
  有异议的项目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项目的争议若涉及项目主要完成者或名单排列先后的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自行解决。
  (二)奖励项目的争议,若属于是否给予奖励、奖励等级的问题,由市经委行业专业评审小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授奖,待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十四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调查属实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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