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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6月21日 厦府〔1993〕沧00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沧投资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投资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区100平方公里土地应根据投资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投资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收取土地使用费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实施,并与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道路、通讯、桥梁、铁路、隧道、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方式,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已经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也可以是成片待开发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建设后,可以按规划用途分割转让。
  通过有偿出让、转让方式以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一)工业用地五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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