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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3年6月12日 厦府〔1993〕沧002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沧台商投资区暂行管理办法》,海沧台商投资区实行下列政策:
  一、经济管理权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投资区范围内行使厦门市一级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享有下列经济管理权限:
  1、项目审批权。管委会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2、规划审批权。根据投资区总体规划,管委会可自行审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3、土地审批权。管委会可自行审批投资区范围内1000亩以下耕地和2000亩以下非耕地。
  4、税收减免权。管委会享有厦门市政府一级的税收减免权。
  5、进出口审批权。投资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由管委会审批。
  6、工商行政管理权。区内企业由投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7、对外招商权。管委会可根据投资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需要,自行组织对外招商活动。
  8、其他有关公安、消防、环保、劳动等审批工作,由管委会所属相应机构承担办理。
  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一)外商在投资区举办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或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但生产建设条件能自求平衡,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管委会自行审批;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外商在投资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独资企业,凡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一律实行登记制,由投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及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开户和土地使用等手续。投资者申报项目和办理工商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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