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1993年6月6日 厦府〔1993〕综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第二步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目前,我市第三产业、机关团体、企事业、文教、卫生、个体户等租用公房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这些房屋的租金是执行厦府〔1990〕综102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0元。近三年来,执行情况良好,对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逐步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起到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非住宅用房的租赁市场的变化,直管公房的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仅为当前私房和单位自管房出租作商业用房租金的1/5-1/10,甚至更低。同时,房屋维修材料的价格大幅度提高,要实现投入产出的资金良性循环差距甚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合理的房屋租赁价格,减少房屋价值的不必要流失,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拟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厦府〔1990〕综102号文件所规定的第二步。
房屋地段环境直接影响经营的经济效益,为促使公平竞争,把厦府[1990]102号文件中的附表二、附表三作适当调整,计租时按本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和房屋用途增减率计算。
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文教、卫生部门的办公用房的租金不计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同时,仅执行第一步租金标准。居委会、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及幼托、电影院的用房暂不调整。
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出租作为非住宅用房的,房管部门新开辟(含新与旧)的非住宅用房及原承租方要求改变用途的、改变经营方式的非住宅用房,按本标准的基本商品租金加房屋地段环境调节率和房屋用途增减率计收,也可实行高于商品租金的协议租金。
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各种非住宅用房租金每年调整一次,即在本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1990年基本商品租金的10%+地段环境调节率+房屋用途增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