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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民间劳务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3年5月22日 厦府〔1993〕综121号)


  为使我市对外民间劳务工作顺利地发展起来,根据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外派原则
  我市民间劳务必须坚持“两个合法”“有劳可务”的原则。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的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不允许外商或中间商从办理民间劳务中牟取暴利。
  二、适用范围
  民间劳务输出系通过民间合法渠道将劳动者输往国(境)外就业。探亲、旅游、留学、定居不属于民间劳务输出业务范围。
  三、审批程序
  市经贸委审批合同-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审批发证-外派公司负责招聘输出对象办理出国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合同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
  (2)有效的合同书(正本)一份;
  (3)招聘或代理招聘的外商企业商业登记批准证书及能有效说明该企业资信良好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4)劳务输入国(地区)政府有效的入境和就业批件(正本)各一份;
  (5)招聘劳工的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若委托代理人招聘劳务,必须有外商法人代表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2、任务审批必须报送:
  (1)申请报告并附花名册一式三份;
  (2)合同批件;
  五、资信调查
  公司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前应做好外商资信调查工作,把好合同关;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不合要求的项目不上报,不合格的人员不外派,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出国手续
  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含签证)都由外派公司负责办理,严禁护照交由外商或中间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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