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的公告
(1993年4月28日 厦府〔1993〕综00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
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规章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本辖区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及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土地管理局受理岛内各区的土地登记申请,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土地管理局分别受理在县(区)辖区的土地登记申请。
二、依法办理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入登记区域的所有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的时间不出席指界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时,应向所在行政区县(区)以上土地管理局指定的土地登记工作站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个人交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身份证明,企业交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它单位或组织交相应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土地管理局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市土地管理局将在以下地点设立土地登记工作站,各工作站分别受理所在行政辖区(镇、街道)的土地登记申请:
1、禾山镇
2、莲前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