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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4月10日 厦府〔1993〕综08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厦禾路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禾路改造规划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按照《条例》《办法》规定的条款及本若干规定进行,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简化拆迁手续,加快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易地安置,系指安置房(永久性住房,下同)地点距动迁地点8公里以上(不含8公里),或迁往曾厝安、西林、江头、乌石埔、西郭、湖里等村落地带的。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系指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4至8公里(不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系指安置房地点距动迁地点4公里以下(含4公里)。
  本规定所称过渡房,系指迁入安置房之前,由拆迁人提供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临时性住房。
  第四条 厦禾路改造区域内的拆迁、补偿、安置,除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适当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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