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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托其下属经济实体,负责投资区内的具体开发事宜。
  第二十条 投资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由管委会按国家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管委会统一协调下,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口岸办等部门在投资区内实行“一站式”管理,集体办公,统一办理各有关业务,其办公用房由管委会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 投资区内的“三资”企业,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包装物;为生产需要进口的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的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自备交通工具,均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海关依管委会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验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凡属厦门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管委会的各项管理、审批职能或权限,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照特区的有关政策专文下达授权或委托书。

第三章 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它事业,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必需证件。属投资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投资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办理土地使用证、税务登记、海关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投资区内的所有企业应依法向海沧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的税款外,其余部分全留海沧管委会作为开发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投资区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及其它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帐册(经营各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并按规定向管委会及投资区财税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投资区内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投资区管委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七条 投资区内的企业歇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管委会申报理由,办理歇业手续;不再复业的,应提出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清产报告并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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