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的暂行办法
 (1993年4月1日 厦府办〔1993〕综074号)

  第一条 为使我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利于城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厦门特区内的常住户口(包括“农转非”)、持有“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人员,除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外,必须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含“蓝印户口”)符合市政府规定调入或迁入条件,经市组织、人事、公安、劳动、教育、民政、经济协作部门审查批准调入或迁入我市,可免缴城市增容费:
  (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经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本市无法调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子女。
  (六)按规定分配来我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志愿兵、复退军人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随军家属;
  (七)按国家计划统配来我市工作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厦门生源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
  (八)已调入我市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调入前已婚,其配偶在外地,为解决夫妻分居,经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批准而调入的配偶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父母;
  (九)符合厦府(1992)综282号文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及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而迁入的人员;
  (十)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经公安机关批准入厦投靠职工、居民生活的城镇或农村人员。
  第四条 举办下列项目的单位,报市计委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其调入人员减免城市增容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