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区办理的设计审批文件及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报市建委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市建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七天内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重新审批。
第六章 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同安县、杏林区工商局可以直接受理辖区内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审查,登记初审工作,代理发证并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集美、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各区工商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和配备专职人员后,授予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
第十九条 在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范围内兴办的内资(含内联)企业可由所在县、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岛内各区的区属企业与外地联营的企业和各区举办的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所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不分注册资金大小,可以向所在县、区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由县、区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和管理。岛内市属的内资(含内联)企业,由市工商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由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先照后证、简化登记、强化管理”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除涉及国家垄断、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行业外,其余行业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和许可证制度。需要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行业,在企业核准登记注册后,由企业向市相关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5天内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责其限期改正,之后再受理发证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要把外商投资重点引导到基础设施、基础工业、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等产业及我市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上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升级。
第二十三条 与下放审批权限相配套,今后各县、区应负责自办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自行解决所批准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所需资金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与县、区专题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各县、区负责管理并协调解决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