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浪屿区风景旅游区,有关内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投资项目规划审批
第八条 同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同安城镇规划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组织实施,并负责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办理“选址意见书”,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第九条 杏林区、集美区在经批准的成片开发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在未经批准的成片开发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搞好详细规划基础上负责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思明区(厦大以东曾厝安、黄厝一带除外)的小区规划工作,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由区负责规划,报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审批后,由区组织实施,并负责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余各区仍由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批和发放“一书两证”。
第十二条 鼓励县、区组织国内设计单位和境外设计人才、资金搞好小区规划。
第四章 投资项目用地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成片开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的前提下,仍然按以项目带开发,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岛外的开发区,市、县、区都可以进行开发,但必须遵循基础设施建设(即水、电、路、通讯等配套工程)先行,再按项目批地。
第十四条 岛外县、区所批项目其用地超过法定审批权限的,委托县、区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拟办批文,经市土地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岛内四个区通过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类用地报批手续。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审批
第十六条 由同安县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由各区批准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经批准的成片开发区内的单项工程和内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县、区负责工程设计审批,组织招、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并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