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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通告
 (1993年1月15日 厦府〔1993〕综001号)


  为确保我市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畅通,打击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有责任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发现破坏通信设施,盗窃通信器材,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宣传教育,将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列为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组织镇、村、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责任制。
  三、严禁下列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箱、信筒、信报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配线盒、交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品、可渍物、可秽物。
  (二)毁坏、移动、撞击、射击和拆断电杆、电缆、电线、拉线、配线盒、信箱、信筒、信报箱及其线路附属设备。
  (三)在电杆、电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交接箱支架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搭挂物品、电力线,栓系牲口或其他物品。
  (四)在设有海底、水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叉鱼、炸鱼、拖网、挖沙、爆破以及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在邮电通信设施附近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及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凡在有通信线路、管道、地(水)下电缆附近建筑施工、修建铁路、公路、桥梁、铺设管道、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输超高物品、疏浚航道,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确保通信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动工。施工时,应听取邮电监护人员的防护意见。
  五、因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建设的需要,必须拆移信箱、信筒、地下管线、电杆、电线、电缆、交接箱、配线盒及其他设施时,有关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电、规划、市政、土地等部门商量,待安排适当的迁移或重建场地后,方可动工。所需拆迁费用由有关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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