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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与法律规定不符)

厦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3日 厦府〔1992〕综13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地区技术合同管理,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科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科委主管厦门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与指导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科委可授权其隶属机构-技术市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
  市科委根据需要,可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四条 承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不从事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3)有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计的专职合同登记员。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合同登记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经技术市场办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合同登记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符合技术市场发展及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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