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要切实办好集美师专和厦门师范,扩大招生名额以适应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办好高师预备班,创造条件动员优秀的高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同时,引进本科以上学历的骨干教师。
二十、市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办好市教育学院和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切实加强在职校长和教师的培训。
二十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市、县(区)教育督导室要配齐专职督学,聘请特约督学和兼职督导员。按照国家教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二十三、建立健全市和县(区)九年制义务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多办实事。
二十四、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城市在区、农村在镇建立执法监督小组,挂靠在区义务教育办(镇教育办),配备兼职监督员或特约监督员,可聘请热心教育事业的离退休干部或教师担任,按规定给予补贴。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学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并可根据授权,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
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行使有关惩处权。
二十五、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招用者给予处罚。市、县(区)劳动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检查、执行。
二十六、父母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经学校配合有关单位动员和区、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城市由区人民政府,农村由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处以年100至1000元罚款,并组织他们集中到区、镇学习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十七、对其他违反
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按《细则》第七章罚则各条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