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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二、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取得初中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者,视为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另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
  十三、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省、市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选用国家审定的教科书和经市教委审定的试验教材、乡土教材。学校出台的改革方案,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各小学应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过重的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尤其要做好后进生(双差生)的转化工作。对学习基础确实太差的初中生,农村学校可根据本校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初二年后分流,提前进行职业预备教育或劳动技艺教育,分流方案应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分流后的教学计划和毕业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市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器材配备标准和实施规划,使全市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办学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到“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还要做到“每生平均的经常性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十七、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细则》第二十九条执行,使用范围可增加支付建立义务教育档案资料所需费用,及建立区和镇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小组的经费和特约监督员的补贴费用。
  十八、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今后新建学校及新建校舍原则上要按国家规定的中小学面积定额标准和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执行,规划部门应予以保证。
  基建所需资金,农村小学由镇、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镇、村可酌情予以补助;城区的小学和城乡的初中校列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优先予以保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县(区)、镇、村必须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基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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