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
运输市场管理取缔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通告
(1992年10月22日 厦府〔1992〕通003号)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运输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用的车辆(含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步车)未取得营运证照,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二、对从事非法营运者将依法取缔,如有其他违章行为,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取得合法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的营运车辆未经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不得私自转让,否则吊销其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
四、所有“的士”车辆都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价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
五、出租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凡车容、车况不好的车辆,交通、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有权按其职责规定停发营运牌照或不准其投入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