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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

  6、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补充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审批。准予立项的由管委会下达批文。
  四、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单位(含内联企业)和个人,凭管委会批文和有关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向火炬公司提出申请,并签定有关协议或合同。
  二、由投资者或投资者委托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申请报告;
  2、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项目、产品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性、可靠性等证明文件或论证报告;
  4、与企业有关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补充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审批,准予立项的由管委会下达批文。
  四、市政府授权限额内的项目,凭管委会的批文,按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规定程序申领批准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手续。
  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凭管委会批文和有关文件,向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申请报批,再行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一律向火炬公司申请,按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变更章程、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均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牌匾,并可在广告说明书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为15%。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企业开办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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