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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

  (8)对开发区内企业的经济技术统计指标汇总上报。
  (9)审批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文件予以验放。
  (10)行使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有关成员参加的开发区协调会,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
  一、火炬公司是开发区的经济法人,隶属管委会领导,归口厦门市科委管理。
  二、公司的宗旨是实施“火炬计划”,建立与厦门经济特区产业体系密切结合的产、供、销一条龙且具有特色的外向型高技术产业集团。
  三、拟定开发区建设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四、经营范围:
  (1)兴办合资或独资形式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
  (2)经营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产品、技术设备、原辅材料等物资的购销业务和进出口贸易业务。
  (3)经营开发区房地产业,兴建区内公共设施,为区内企业提供生产、生活配套服务。
  (4)经营开发区内信息、通讯、运输、财会、法律、文秘、咨询、项目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产业。
  五、对拟进开发区的项目及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管委会审批。
  六、火炬公司是参照三资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对管委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七、火炬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发行债券、吸引外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八、火炬公司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提供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九、火炬公司承担开发区的物业管理,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好公共设施。

第三章 开发区企业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技工贸一体化经营。
  第九条 从1992年开始进入开发区企业的各项新增税收五年内全部返回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的各种收益,扣除管委会正常开支,将15%交管委会,投入开发区项目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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