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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实行合同制管理的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与现行规定不符)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实行合同制管理的试行办法
 (1992年7月21日 厦府〔1992〕综179号)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毕业生在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就业、合理流动,保障用人单位的人事自主权,促进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九二年起,我市对国家计划招收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计划内自费生(不含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一律试行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即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合同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签证后生效。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尊重知识,珍惜人才,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毕业生,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发挥专长的工作环境;毕业生应奋发进取,努力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五条 合同应规定下列内容:
  (一)岗位职责;
  (二)合同期限;
  (三)工资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协商确定。特殊行业、专业,如重点工程项目、教育、卫生、农林水行业等可适当延长合同期限。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条款,屡教不改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严重违法乱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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